(2016)黔0325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群宇与被执行人何清友、安如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群宇,何清友,安如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5执303号申请人罗群宇,女,1963年2月22日出生,住贵州省湄潭县。被执行人何清友,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安如亮,男,1964年6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余庆县。本院在执行罗群宇与何清友、安如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本案,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青松审判员 冷雪云审判员 冉贤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