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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2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崔长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长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2615号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冠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井雨,系红星支行行长。被告崔长利,住榆树市。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崔长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对被告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众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全艳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