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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刑更6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王继宗交通肇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继宗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刑更661号罪犯王继宗,男,1994年5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2014)丛刑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继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2016)冀邯狱减字第550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王继宗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表现,建议对其减去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邯市检减意(2016)562号减刑提请检察意见认为,罪犯王继宗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继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肯干。受到表扬三次、记功一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的奖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减刑提请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成绩鉴定表、该犯悔罪书、监区干警及服刑人员证言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王继宗减刑一案的依据。本院认为,罪犯王继宗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继宗减去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万举审判员  张海霞审判员  郑佳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