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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79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群英合实业有限公司与李祖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群英合实业有限公司,李祖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7992号原告深圳市群英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鹊山工业区C栋厂房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649153。法定代表人李杰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新花、卢甘旺,该公司员工。被告李祖勇,男,汉族,1982年12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藤县。委托代理人周丽平,深圳市龙华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援助律师。原告深圳市群英合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群英合公司)与被告李祖勇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对以下事项无争议:一、入职时间:2015年6月9日。二、工作岗位:普工。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未签订。四、2015年7月9日至2016年5月4日期间应发工资金额:29769.23元。五、李祖勇的仲裁请求:请求群英合公司支付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426.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632.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529.6元;2、2015年7月9日至2016年5月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3000元。六、仲裁结果:群英合公司应当向李祖勇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426.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632.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529.6元、2015年7月9日至2016年5月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9769.23元。七、群英合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求确认无需支付2015年7月9日至2016年5月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9769.23元,本案诉讼费用由李祖勇承担。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仲裁裁决群英合公司应当向李祖勇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426.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632.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529.6元,双方均未提出起诉,视为对上述裁决的认可,故本院予以确认,群英合公司应当向李祖勇支付上述款项。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九、2015年7月9日至2016年5月4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庭审中双方确认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群英合公司应当向李祖勇支付2015年7月9日至2016年5月4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9769.23元。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深圳市群英合实业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李祖勇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426.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632.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529.6元;二、原告深圳市群英合实业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李祖勇支付2015年7月9日至2016年5月4日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9769.23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群英合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逯  晓  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简少琼(兼)书记员 黄  梦  园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第4页共4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