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591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于廷志与刘绪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廷志,刘绪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91执482号申请执行人��于廷志,广饶引黄济青模具厂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刘绪柱。申请执行人于廷志与被执行人刘绪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开民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二十一家金融部门、东营市房产交易中心、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有房产两套,均设有抵押并因另案被多次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一辆,但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退休金已因另案被按月扣留,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东开民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胜林审 判 员  李 咏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汪沫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