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1民初24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邱某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扶沟县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扶沟县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1民初2476号原告邱某某,男,汉族,1972年12月30日生,中专文化,农民,住扶沟县。委托代理人刘宾会,扶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扶沟县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严义豪,该服务部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6741356737(11)。委托代理人杨天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王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扶沟县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邱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扶沟县营销服务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扶沟县营销服务部的起诉。审判员 刘锦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