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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5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4-18

案件名称

王宏运输有限公司与武林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绛县王宏运输有限公司,武林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25民初94号原告:新绛县王宏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绛县三泉镇北平原村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5686290486H。法定代表人:王宏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席金堂,山西泰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林强,男,汉族,平遥县香乐乡。原告新绛县王宏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林强追偿权(原案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席金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林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绛县王宏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款项1715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武林强为晋M424**号“解放”牌重型普通货车实际车主,因从事营运需要,被告将该车辆挂靠在原告名下从事经营活动。原、被告签订《车辆运营服务协议》,协议约定若因被告行为导致原告损失的,被告对原告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013年6月22日,被告驾驶该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伤者朱革辉方诉讼到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运盐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书,后本案原告上诉至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运中民终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于2015年5月6日与朱革辉达成《履行和解协议》,支付了伤者朱革辉171500元赔偿款。基于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原告享有向被告追偿的权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武林强未作答辩。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武林强为晋M424**“解放”牌重型普通货车实际车主,因从事营运需要,被告将该车辆挂靠在原告名下从事经营活动。原告(作为合同甲方)与被告(作为合同乙方)于2013年3月3日签订《车辆运营服务协议》,协议约定:乙方所经营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它事故的,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及相关部门报告,甲方可协助乙方对事故进行处理,但甲方实际支出的费用由乙方负担。发生上述事故而产生的有关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标准》、《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机动车方作为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以车辆的实际支配人及营运受益人承担责任。若因乙方行为而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对甲方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013年6月22日,被告驾驶该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伤者朱革辉方诉讼到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运盐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武林强赔偿朱革辉各项损失177665.76元,新绛县王宏运输有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后新绛县王宏运输有限公司上诉至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运中民终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2014)运盐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于2015年5月6日与伤者朱革辉达成《履行和解协议》,并支付了伤者朱革辉171500元赔偿款。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债务应当清偿。现原告新绛县王宏运输有限公司代为被告武林强承担了连带赔偿责任,赔偿伤者朱革辉方171500元。根据原、被告签订的《车辆运营服务协议》约定,原告新绛县王宏运输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武林强赔偿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原告依法享有追偿权。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原告代为支付的赔偿款1715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武林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武林强偿��原告新绛县王宏运输有限公司代为支付的赔偿款171500元,限自本叛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30元,减半收取1865元由被告武林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文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段瑞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