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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辛洪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洪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5刑初351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辛洪全,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于,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因本案于2016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津北检公诉刑诉[2016]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洪全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日23时许,被告人辛洪全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H×××××的白色长安牌小型客车,沿本市河北区黄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志成路京津桥上下口时,被交通民警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被告人辛洪全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4mg/100m1。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张某、石某、李某、周某的证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告人辛洪全的驾驶证复印件,涉案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照片,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辛洪全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辛洪全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辛洪全具有以下酌定从轻量刑情节:认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辛洪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元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