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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102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晓宇诉被告王鹏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宇,王鹏

案由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10253号原告张晓宇,女,汉族,1983年12月22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延河街**号1-3-9,身份证号码:2101051983********。被告王鹏,男,1980年2月6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浑南区富民南街***号2-19-3,身份证号码2301031980********。原告张晓宇诉被告王鹏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