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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恢1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弓建平与陕西五隆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弓建平,陕西五隆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恢1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弓建平。被执行人陕西五隆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弓建平与被执行人陕西五隆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3869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01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弓建平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9350.38元,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经依职权调取被执行人陕西五隆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辆、房产、银行、工商、土地等相关信息,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相关线索。现本院已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陕西五隆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信息,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惩戒。申请执行人弓建平未受偿债权29350.38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恢1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博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