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91民特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孙祥慧判决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祥慧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91民特48号申请人:孙祥慧,女,198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申请人孙祥慧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孙祥慧称,请求法院宣告翟大军失踪。事实和理由:孙祥慧与翟大军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8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8月2日育有一女,取名翟恬悦,双方婚后感情一般。2013年9月,翟大军突然离家出走,至今已逾二年未归,杳无音讯。孙祥慧经多方打探寻找无果,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寻找也无果。翟大军的失踪给孙祥慧带来诸多不便。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翟大军,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农村管理中心三岗村红旗组291号,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蜀麓苑小区15A1113室,系申请人孙祥慧的丈夫。2012年8月13日,孙祥慧与翟大军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居住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蜀麓苑小区15A1113室房屋。2013年9月,翟大军从其位于合肥市蜀山区蜀麓苑小区的家中出走。2013年年底,翟大军回到家中。2014年2月中旬,翟大军再次离家外出。2016年3月15日,孙祥慧到翟大军户籍地派出所合肥市公安局蜀麓派出所报案,称“翟大军于2013年9月份从合肥市蜀麓苑离家出走,至今无任何音信。……”申请人孙祥慧申请宣告翟大军失踪后,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在《安徽法制报》发出寻找翟大军的公告。2016年10月12日,本院前往合肥市蜀山区蜀麓苑小区所在的合肥市蜀山新产业园区卫星社区居民委员会了解,该社居委对翟大军出走一事不知情。后本院前往翟大军失踪地派出所合肥市公安局井岗派出所调查,该所未接到孙祥慧请求协助查找翟大军的报案。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失踪人员的查找,应当由失踪人员最后出现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办理。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失踪人员档案,记载失踪人员个人信息、查找经过、最新资料和处理结果等情况。本案中,从孙祥慧的陈述看,翟大军于2013年9月离家出走后,孙祥慧未向其失踪地派出所合肥市公安局井岗派出所报告或者求助查找。孙祥慧称翟大军于2014年2月中旬再次离家出走,已逾两年,但孙祥慧至今仍未向合肥市公安局井岗派出所报告或者求助查找,仅于2016年3月15日向翟大军的户籍地派出所合肥市公安局蜀麓派出所报案,且报案所称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对于翟大军失踪,翟大军居住地的社居委不知情,孙祥慧亦未能提供通过其他途径和方法自行查找的证据。因孙祥慧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翟大军已下落不明满二年,其申请宣告翟大军失踪,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申请人孙祥慧的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 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素芬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