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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1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征锋与被告刘晶、吴中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征锋,刘晶,吴国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1民初305号原告张征锋。委托代理人袁谦,湖南荆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晶。被告吴国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张征锋与被告刘晶、吴国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征锋于2016年10月28日以原、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征锋撤回对被告刘晶、吴国祥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95元减半收取897.5元,由原告张征锋承担。审 判 长  兰思雪人民陪审员  姜菊桃人民陪审员  肖亿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晓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