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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辖终968���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王某、吕某与赵某1、赵某2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1,赵某2,王某,吕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辖终9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1,女,汉族,1968年6月28日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2,男,汉族,1969年12月25日生,石家庄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汉族,1949年12月16日生,石家庄市桥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女,汉族,1974年9月6日生,石家庄市桥西区。上诉��赵某1、赵某2与被上诉人王某、吕某因继承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11民初8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某1、赵某2上诉称,因二上诉人住所地均不在栾城区人民法院辖区之内,并且,本案被继承人赵明智去世时居住地始终为新石小区。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上诉人认为栾城区人民法院应将该案依法移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请求依法撤销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11民初85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房产位于石家庄市栾城区,从而原审裁定认定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妥。关于上诉人所称被继承人赵明智去世时居住地始终为新石小区的上诉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被上诉人可以向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超代理审判员  王晓娅代理审判员  聂瑞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