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41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杨艳平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艳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4155号罪犯杨艳平,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沙洋县,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5日作出(2007)泉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艳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杨艳平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4月12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18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杨艳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4年7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5年11月2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杨艳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艳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五月至二〇一六年七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点二分。获得二〇一四、二〇一五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艳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艳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4年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陈 斌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梦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