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行申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达绍勇、杨秀琼与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云南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达绍勇,杨秀琼,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云南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云行申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达绍勇(系达崎绩父亲),男,汉族,1967年7月1日生,住宜良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秀琼(系达崎绩母亲),女,汉族,1969年5月12日生,住宜良县。委托代理人宋云苍、陈华溢,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昆明市呈贡新区行政中心*号楼*楼。法定代表人姚振康,局长。委托代理人杨艳,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云南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汤池街道云南华侨城。法定代表人倪征,董事长。再审申请人达绍勇、杨秀琼因诉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第三人云南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城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中院)作出的(2015)昆行终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达绍勇、杨秀琼申请再审称,1.本案工伤认定应由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而非市人社局作出,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行政行为主体错误;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未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情况下,市人社局未中止认定而是直接作出认定决定,违反工伤认定程序。二审法院判决未查清市人社局行政行为主体错误、程序违法的事实。2.二审法院判决未认定市人社局违反工伤认定程序,认为申请人撤销报案阻却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事故责任认定,属事实认定错误;3.二审法院判决认为在无事故责任认定结论的情况下,若仍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违背了举证的客观现实可能性,属于法律适用错误;4.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已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本案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明,即无法查明交通事故责任情况,该新证据足以证明昆明中院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被申请人市人社局提交意见称,本案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认定工伤的情形,也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以及“因公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认定工伤的情形,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院判决维持其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被申请人华侨城公司提交意见称,再审申请人在认为事故为单方交通事故后自行撤案,要求不进行相关检验及鉴定,致交警部门无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市人社局认定决定和法院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职工所在单位。根据上述规定,工伤认定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申请人可以向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的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一旦受理了申请,将按程序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本案中,达绍勇、杨秀琼在事故发生后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作为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工伤认定行政职权的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达绍勇、杨秀琼的申请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主体合法。其次,本案中达绍勇在事故发生后三天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后又于次日申请撤销案件,导致本案事故成因无法查明、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市人社局在进行工伤认定时无法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定结论为依据,用人单位也无法举证证明事故责任情况;同时,本案在案证据也不能有效证实达崎绩系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因此,市人社局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后,在得知达绍勇已申请撤销案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已终止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的情况下,根据调查取证及申请人、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认定决定,结果正确、程序合法。再次,虽然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本案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明,即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该证明属于新证据,但该新证据只能证实本案事故成因和事故责任这一关键事实已无法查明,并不能证实达崎绩系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即不能证实本案事故属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认定工伤的情形,及其它应认定工伤的情形。综上,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昆明中院(2015)昆行终字第5号行政判决并无不当。达绍勇、杨秀琼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达绍勇、杨秀琼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光喜审 判 员  张宣平代理审判员  杨屹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