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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申4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雷州市纪家镇先锋村教堂经济合作社与王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雷州市纪家镇先锋村教堂经济合作社,王丹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4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雷州市纪家镇先锋村教堂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雷州市纪家镇先锋村教堂经济合作社。负责人:蓝多明,村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丹(又名王三),男,196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再审申请人雷州市纪家镇先锋村教堂经济合作社(简称教堂合作社)因与被申请人王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湛中法民二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教堂合作社申请再审称:案涉《承包外坡塘合同书》为无效合同,理由如下:1、案涉《承包外坡塘合同书》没有任何人的亲笔签名和按捺指模,没有加盖村集体印章,合同上钟五、吴汉等人的名字均为他人电脑打印,他们本人并不知情;2、案涉《承包外坡塘合同书》缺少法定要件,未写明承包土地的面积及用途;3、承包人王丹在承包地上违法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水土流失,严重改变地形地貌;4、案涉《承包外坡塘合同书》未经民主议定程序,不代表广大村民的真实意思,未得到教堂合作社的认可,只是周乃和的个人行为;5、案涉《承包外坡塘合同书》严重侵犯教堂合作社村民的合法权益。据此,请求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根据教堂合作社的再审申请理由,本案审查的问题是案涉《承包外坡塘合同书》是否有效。2001年12月17日教堂合作社第三、第四生产队的代表周乃和等十人与王丹签订案涉《承包外坡塘合同书》,约定由王丹承包案涉土地,承包期限二十年,承包金总计36000元。上述合同签订后,王丹已足额支付二十年的承包金,并在案涉承包地上投资营至2012年。虽然上述合同未加盖教堂合作社的公章,合同当事人的名字为电脑打印,但案涉土地由王丹承包经营多年,参与签约的教堂合作社第三、第四生产队的队长和成员均未就上述合同提出异议,且王丹承包案涉土地后曾多次向教堂合作社干部缴交土地承包金,证明教堂合作社应当知道王丹承包案涉土地,而本案中亦未有证据显示教堂合作社或教堂合作社其他成员曾就王丹承包案涉土地提出异议。因此,二审法院认定案涉《承包外坡塘合同书》有效,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亦体现了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无不当。另外,案涉《承包外坡塘合同书》明确约定了承包地的四至,教堂合作社主张合同缺乏法定要件,依据不足。至于教堂合作社主张王丹在承包地上违法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水土流失,严重改变地形地貌的问题,王丹的生产经营情况并非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如教堂合作社认为王丹的承包经营行为违法并造成教堂合作社的损失,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综上所述,教堂合作社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雷州市纪家镇先锋村教堂经济合作社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志坚审判员  王振宏审判员  金锦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妙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