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72执6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永昇空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冠海造船工业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民事一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永昇空调有限公司,福建省冠海造船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72执63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永昇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江平北路**号。法定代表人:何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秀琴,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冬云,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省冠海造船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琯头镇官岐村。法定代表人:林财龙,总经理。江苏永昇空调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冠海造船工业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厦门海事法院作出的(2016)闽72民初4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据此生效法律文书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案执行立案之前,本院已有多个以(包括其关联公司福建冠海海运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林财龙)为被执行人的案件,除有抵押财产的案件仍在处理之中,其余案件均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也有多个以(包括其关联公司福建冠海海运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其财产均已抵押给银行。本院已将执行及本案将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书面告知了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厦门海事法院(2016)闽72民初40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可以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迪荣审 判 员  郑秉物代理审判员  王端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游晓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