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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民终11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安徽驿山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哈尔滨超威轻质建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省驿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超威轻质建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终114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省驿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天增小区27号楼1单元2层15号,组织机构代码76600XXXX。负责人管恒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于井森。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哈尔滨超威轻质建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街168号,组织机构代码06368XXXX。法定代表人陈超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军。委托代理人陈广。上诉人安徽省驿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超威轻质建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14)建商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14)建商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董 铭审判员 林美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佳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