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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14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王小花、王历军与王辉兰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花,王历军,王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14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小花。申请执行人王历军。被执行人王辉兰。申请执行人王小花、王历军与被执行人王辉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7110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10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小花、王历军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30000元,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经查,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小花、���历军将存放在被继承人王拯中名下的430000元存款进行挂失,现已被银行冻结。2016年7月12日、28日,本院分两次在银行将冻结的款项合计423306.67元扣划至本院账户,现已退付申请执行人王小花、王历军,其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相关线索。现本院已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王辉兰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信息,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王小花、王历军已受偿423306.67元,未受偿6693.33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14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博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