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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138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世春与重庆欧酷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周小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世春,重庆欧酷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周小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3845号原告:杨世春,男,汉族,1989年5月6日生,住四川省渠县。委托代理人:赵泽芳,重庆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良平,重庆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欧酷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九里村二十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4N0N6E。法定代表人:周小成,该公司经理。被告:周小成,男,汉族,1970年1月4日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世春诉被告重庆欧酷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周小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世春于2016年10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世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董少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春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