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37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廖琴兰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琴兰,ZHOUCHUNLING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3785号申请执行人廖琴兰,女。被执行人ZHOUCHUNLING(周春玲),女。关于廖琴兰与ZHOUCHUNLING(周春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丰民初字第12212号民事判决书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2民终20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送达(2013)丰民初字第12212号裁定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继续查封周春玲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房屋。该裁定为财产保全裁定。廖琴兰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等,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依据(2013)丰民初字第12212号裁定书对周春玲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的继续查封。二、将周春玲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房屋过户至廖琴兰名下(身份证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蕊审判员 曹学昱审判员 赵 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靖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