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执恢8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杨殿石、江淑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殿石,江淑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恢818号申请执行人:杨殿石,男,1941年1月17日出生,现住庄河市。委托代理人:林淑香,女,1948年9月29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江淑艳,女,1969年10月13日出生,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殿石与被执行人江淑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权利人杨殿石曾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遂终结了该次执行程序。2016年5月11日,权利人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月12日作出的(2006)庄刑初字第2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9月1日已将被执行人江淑艳与丈夫李秀帅共有的坐落于庄河市青堆镇西街道跃进委的房屋两间依法予以查封,后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院遂依法予以续查封且暂不宜处理。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都本利审 判 员 徐才年代理审判员 祖春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军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