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刑更12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瑞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更1245号罪犯于瑞涛(又名于涛),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05)淄刑一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瑞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6538.8元(刑期自2006年1月3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鲁刑执字第61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23日至2027年12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经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枣刑执字第22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枣刑执字第179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个月。二○一三年十月三十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枣刑执字第206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个月。二○一五���七月八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枣刑执字第84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于瑞涛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于瑞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4月至2016年8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于瑞涛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于瑞涛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瑞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6月23日起至2022年7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