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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1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乐陵市鲁北石油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鲁北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1执56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化臣,董事长。被执行人乐陵市鲁北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丽花,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乐陵市鲁北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审理阶段查封被执行人房产土地一宗,冻结其在信用社股金30万元,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欣审判员 李 鹏审判员 周国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