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3执1348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安徽金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天富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金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天富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士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3执1348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安徽金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开发区花山东路2999号,组织机构代码70496232-0。法定代表人:孙元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天富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秦栏镇秦香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0497117-1。法定代表人:赵士明,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新河北路586号,组织机构代码73734208-0。法定代表人:李正祥,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士明,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天富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天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金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天富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士明债权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109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109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德诚审判员 王 红审判员 王宏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