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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2执9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龚成博与罗志贵、陈明海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成博,罗志贵,陈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2执984号申请执行人龚成博,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罗志贵,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雷波县。被执行人陈明海,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雷波县。本院在执行龚成博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攀东民初字第260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罗志贵、陈明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罗志贵、陈明海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川0402执98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贵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