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民初66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宁业冀)与郭元学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业冀),郭元学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6650号原告:宁业冀)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顿华,天津劳是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元学,男,1960年1月29日出生,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宁业冀与被告郭元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业冀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业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宁业冀负担。审判员 曹绪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子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