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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66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宁业冀)与郭元学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业冀),郭元学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6650号原告:宁业冀)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顿华,天津劳是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元学,男,1960年1月29日出生,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宁业冀与被告郭元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业冀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业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宁业冀负担。审判员  曹绪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子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