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02民初22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2民初2260号原告:马某某,男,1967年5月21日生,回族,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无业,住秦州区东兴路金龙小区*幢*单元***室。身份证号:6205251967********。被告:张某某,女,1969年12月12日生,回族,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无业,住秦州区东兴路金龙小区*幢*单元***室。身份证号:6205251969********。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