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4民初42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李兰英与赵起、泰州市新世纪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兰英,赵起,泰州市新世纪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4296号原告:李兰英。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军,泰州市姜堰区梁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起。被告:泰州市新世纪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656194-X,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陈庄路。法定代表人:陈红珍,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4132865-X,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379号。负责人:黄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晓明,该公司员工。原告李兰英与被告赵起、泰州市新世纪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士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清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