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6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郭某与王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王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6民初1025号原告:郭某,男,200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女,197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本院认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本案中,原告郭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直接起诉立案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利军审 判 员 苏文平代理审判员 李博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瑞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