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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4行初14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马秀彬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秀彬,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4行初1417号原告马秀彬,男。委托代理人王静,北京中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钱粮胡同3号。法定代表人李先忠,男,区长。委托代理人张启东,男,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郭虎,男,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干部。原告马秀彬诉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城区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秀彬起诉请求:1、确认东城区政府作出的东政发[2016]1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征收决定)违法;2、附带审查《北京市旧城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经查,董明崑因不服本案被诉征收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京04行初369号行政判决书,认定本案被诉房屋征收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规定正确、程序合法,并据此判决驳回董明崑诉请撤销本案被诉征收决定的诉讼请求。该判决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6)京行终4352号行政判决终审维持。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被诉征收决定已为本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效力所羁束,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秀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霍振宇审 判 员 贾 毅审 判 员 向绪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 玮书 记 员 张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