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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执11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吴小庆、江苏怡美嘉家居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江苏禾创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吴小庆,江苏怡美嘉家居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江苏禾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1执1133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珍珠南路2号明发城市广场24-25幢2-3号。法定代表人钱啸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玉良,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小庆。被执行人江苏怡美嘉家居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南街道宁南大道86号。法定代表人徐文有,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禾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中市三茅镇扬子西路9号。法定代表人吴小庆,执行董事。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吴小庆、江苏怡美嘉家居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江苏禾创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做出的(2015)浦商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吴小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万元和借款期限内的利息2550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80万元的基数,自2015年6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吴小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100634元。三、被告江苏怡美嘉家居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禾创置业有限公司为被告吴小庆上述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241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9772元,由被告吴小庆负担。因被执行人吴小庆、江苏怡美嘉家居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江苏禾创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江苏怡美嘉家居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江苏禾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均无房产、车辆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吴小庆名下的房产、车辆已被本院依法轮候查封,其名下的银行存款、股权也被本院依法冻结。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955912元。现申请执行人对(2016)苏0111执1133号一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吴小庆、江苏怡美嘉家居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江苏禾创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文书材料、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江苏怡美嘉家居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江苏禾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均无房产、车辆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吴小庆名下的房产、车辆已被本院依法轮候查封,其名下的银行存款、股权也被本院依法冻结。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吴小庆、江苏怡美嘉家居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江苏禾创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商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春贵审 判 员  吴明龙代理审判员  邢啸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茜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