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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147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衍生行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与彭曦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衍生行贸易(深圳)有限公司,彭曦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147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衍生行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少衍,董事局主席。委托代理人:刘志鑫,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曦。委托代理人:罗丽芳,系彭曦的妻子。委托代理人:王福云,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衍生行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衍生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曦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3民初9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彭曦与衍生行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履行。针对上诉人的上诉事由,本院评判如下:彭曦是否应向衍生行公司退回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期间销售提成款的问题。本案中,衍生行公司主张彭曦在职期间未尽其工作职责,玩忽职守,致使其责任区域(安徽省合肥市)内的经销商合肥金×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公司)违反衍生行公司的特许经销区域管理制度,造成跨区域销售的严重后果,故要求彭曦退还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期间的销售提成。彭曦即辩称,2015年5月发现金×公司出现跨经销范围销售情形后已立刻报备部门经理,后公司相关人员在2015年6月去实地考察,经公司审批同意于2015年7月份与金×公司签订《补充合同》,授予金×公司省级代理的资格,故其不存在玩忽职守骗取提成的行为。对此本院认为,首先,衍生行公司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彭曦从2014年12月起就知道金×公司存在跨区域销售而其瞒报骗取提成的事实;其次,即使存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期间彭曦瞒报金×公司跨区域销售而其骗取提成的事实,其也只需退还超出合肥市范围销售的提成,而衍生行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彭曦在上述期间超出合肥市范围所获销售提成情况,应自行承担由此所致的不利后果;第三,金×公司自2015年7月后已取得安徽全省的经销权,故衍生行公司要求彭曦退还2015年7月至12月期间的销售提成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驳回衍生行公司有关彭曦应退回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期间销售提成款的诉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衍生行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衍生行贸易(深圳)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冼  朝  暾审判员 张  永  彬审判员 邢  蓓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露(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