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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执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粟贵家与蒋湘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粟贵家,蒋湘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1130号申请执行人:粟贵家。被执行人:蒋湘虹。本院在执行粟贵家与蒋湘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雄剑审判员  马宏华审判员  赵振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婕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