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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民申20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伊春市乌马河区天马浴馆与伊春市春成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伊春市乌马河区天马浴馆,伊春市春成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20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伊春市乌马河区天马浴馆。负责人:马世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树满,黑龙江林都律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伊春市春成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车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荣海,黑龙江合玄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伊春市乌马河区天马浴馆(以下简称天马浴馆)因与被申请人伊春市春成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7民终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天马浴馆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判决未认定一审已认定的春城公司违约的事实,只是认定春城公司应承担办理消防验收手续的费用,且是其自认的2万元费用,该认定错误。双方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如有单方违约,应承担违约金3万元。双方签订合同后,春城公司存在两个违约行为:一是在施工过程中未办理消防手续,导致消防部门查封停工。二是没有完成消防验收手续,导致此方面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故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导致判决错误。综上请求再审本案。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依原合同约定,由春成公司负责办理涉案工程的消防审批手续,后因春成公司未能办理消防审批手续,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重新约定了由天马浴馆办理消防审批手续,故春城公司并不存在违约情形。天马浴馆请求给付违约金的主张不能支持。双方重新约定后,天马浴馆办理消防手续的费用从春成公司工程款中扣除。虽申请人主张办理消防验收手续一事共花销5万元,但并未提供相关正式合法的票据。故原审判决根据被申请人的同意扣除2万元费用并无不当。综上,天马浴馆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伊春市乌马河区天马浴馆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永生审 判 员  张燕明代理审判员  郭伟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龙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