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91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原告潘坚玉与被告邓春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坚玉,邓春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7民初9106号原告:潘坚玉,男,199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华江,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春柳,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原告潘坚玉与被告邓春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潘坚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华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春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坚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800元并支付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2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0元,月利率1.5%,借款期限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15年8月26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委托庄儒健以银行转帐的方式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确认收到了借款。被告从2014年11月26日起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被告邓春柳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春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所提交证据原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及证明力予以确认。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4年8月27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7万元,月利率1.5%,借款期限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15年8月26日。同日,被告出具《委托划款确认书》1份载明:“本人邓春柳(借款人)向潘坚玉(贷款人)借款,并签订了合同编号为HHSS-20140827JKHT-00004的《借款合同》,现潘坚玉(贷款人)委托庄儒健将《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金额直接划转至本人账户,本人予以认可。同时本人确认:当该笔借款资金一经从庄儒健账户中划转至本人账户,即视同潘坚玉(贷款人)已经向本人支付上述借款��借款人签字确认(指模):邓春柳,日期:2014年8月27日”。同日,庄儒健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向被告银行账户转入70000元。同日,被告出具《收据》1张载明:“借款人邓春柳因资金周转需要,与潘坚玉签订编号为HHSS20140827JKHT00004的《借款合同》,向其借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今已收到潘坚玉支付的借款共计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此据,借款人(签字):邓春柳,日期:2014年8月27日”。本院认为,《借款合同》、《委托划款确认书》及《收据》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指定第三人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向被告交付了借款,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15年8月26日,被告超出约定的还款期限仍未完全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未约定逾期利息,但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内按月利率1.5%的标准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按借期内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向原告归还了借款本金34200元,依法应予品迭。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邓春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潘坚玉支付借款本金358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为基数,从2014年8月27日始按年利率18%��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1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58元,由被告邓春柳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诗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