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粟永彬唐生梅与谭程文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粟永彬,唐生梅,谭程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渝0111执467号 申请人粟永彬,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 申请人唐生梅,女,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执行人谭程文,男,汉族,1970年1月17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 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足法民初字第076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3月7前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1月26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谭程文有一处房产,位于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因该房屋设置了抵押,目前我院另案正在处理。另,被执行人谭程文作为申请人在本院有另案,另案被执行人为李廷伟,本院另案扣划了李廷伟银行存款23000元,本案依法分配6770元。另经本院核实,被执行人自动履行40000元,则本案已履行金额为46770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由于被执行人谭程文身体患有严重疾病,故本院未对谭程文采取拘留措施,但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长 胡世友 代理审判员 宋 雪 代理审判员 罗 勇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咨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