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6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赵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6刑初45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党员,非××公司工作人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6年10月22日被拘留。被告人赵某危险驾驶一案,由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公诉刑诉(2016)35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磊、刘祥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驾驶豫P×××××号小型轿车,在淮阳县城××镇××路发生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赵某血液含量检测值为127.831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当庭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所供事实与书证即户籍证明、责任认定书;证人王某甲、王某乙、马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赵某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并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血液乙醇含量为127.831mg/100mL,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的犯罪情节、手段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2起至2017年1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许东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