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执17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瑜与吕启忠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瑜,吕启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1742号申请执行人:王瑜,男,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被执行人:吕启忠,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申请执行人王瑜与被执行人吕启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2016)辽0283民初213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瑜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为:劳务费9455元、诉讼费2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明审 判 员 唐宗波代理审判员 郝莹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