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24执2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其木格与敖特根巴图仲裁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其木格,敖特根巴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2121号申请执行人其木格,公民身份号码:×××,女,1970年2月28日出生,蒙古族。被执行人敖特根巴图,公民身份号码:×××,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蒙古族。本院在执行人其木格申请执行敖特根巴图仲裁裁定书一案中,因鄂托克旗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裁决主文内容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申请的以鄂托克旗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113号裁定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海 荣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吉亚嘎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