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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73民辖终8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百瑞源枸杞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百瑞源枸杞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辖终8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百瑞源枸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德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郝万亮,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B座2C2室。法定代表人:路毅,董事长。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上诉人百瑞源枸杞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34055号民事管辖异议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该规定相��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而言,属于特别规定,应当优先适用。本案侵权行为地与上诉人住所地均能够确定,且均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属信息网络侵权纠纷案件。根据前述规定,本案被上诉人可以选择侵权结果发生地作为管辖连接点。因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即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属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关于上诉人所持��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较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属于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之上诉理由,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系信息网络侵权纠纷案件的特别地域管辖规定,其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在法律规定方面并未产生冲突,两者之间并非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的关系,不存在优先适用问题。至于具体应由哪一个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选择权在原审原告。一审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基于本案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的选择,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百瑞源枸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东审 判 员  陈 勇审 判 员  张晓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楼三丹书 记 员  于天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