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4民特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邱学洪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邱学洪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24民特17号申请人:邱学洪,男,194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开化县。申请人邱学洪要求宣告邱建梅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邱学洪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申请人邱学洪与下落不明人邱建梅系父女关系,邱建梅自2013年5月外出打工,此后其未与家人联系,申请人四处寻找,毫无音讯。现邱建梅已下落不明满两年,故诉至本院,要求宣告邱建梅失踪。经查,下落不明人邱建梅,女,1975年5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系申请人邱学洪女儿。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6年6月28日在浙江法制报发出寻找邱建梅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邱建梅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邱建梅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经利害关系人邱学洪申请,本院已发出���人公告,公告期届满后邱建梅仍下落不明,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宣告其为失踪人。故对邱学洪申请宣告邱建梅失踪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邱建梅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春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