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执16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刘国模陈尚虎与李世兄詹增福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模,陈尚虎,李世兄,詹增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8执1613号申请执行人刘国模,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申请执行人陈尚虎,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李世兄,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被执行人詹增福,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申请执行人刘国模、陈尚虎依据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5)南法民初字第022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世兄、詹增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世兄、詹增福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8执161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晓峰审判员 钱 军审判员 王华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中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