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11民初43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刘永伟与蔡祥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伟,蔡祥寿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11民初4345号原告刘永伟。委托代理人杨利国、徐业江。被告蔡祥寿。原告刘永伟与被告蔡祥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刘永伟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永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广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凤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