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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86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谷志果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濮阳正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志果,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濮阳正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8606号原告:谷志果,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被告:濮阳正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原告谷志果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及濮阳正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谷志果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志果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谷志果负担。审 判 长 王 炜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张建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瑞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