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民初84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重庆益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文洲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益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文洲明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8417号原告:重庆益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山路18号2幢14-10,组织机构代码09566228-4。法定代表人:康浩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青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文洲明,男,195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益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文洲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益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重庆益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益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重庆益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 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泽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