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7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马县支行与黄语振、李冬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马县支行,黄语振,李冬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7民初59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马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东园路67号。法定代表人:覃茂春,行长。委托代理人:余珩,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马县支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小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马县支行客户经理。被告:黄语振,男,1969年10月26日生,汉族,现住广西巴马县被告:李冬桂,女,1970年10月16日生,壮族,现住广西巴马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马县支行诉被告黄语振、李冬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马县支行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马县支行撤诉申请,系对其诉权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马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马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韦 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宏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