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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执恢1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杨丹英借款合同纠纷2016执恢13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杨丹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3执恢1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负责人崔艳荣。被执行人杨丹英,住所地广州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被执行人杨丹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支付价款本金及违约金共人民币508230元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06年1月23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本院执行,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杨丹英的广州市人民北745-775号金门大厦A梯1704(现1702)房的房产,现待拍卖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执恢1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斐斐审判员  王宁宁审判员  吴泰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杜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