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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民初68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戴真莲与戴秀娥、黄金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真莲,戴秀娥,黄金超,戴清双,王洪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6840号原告戴真莲,女,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戴秀娥,女,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黄金超,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戴清双,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王洪丽,女,198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受理原告戴真莲诉与被告戴秀娥、黄金超、戴清双、王洪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戴清双已经自行协商一致,故自愿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真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戴真莲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小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洪小玲速 录 员  苏晓芸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