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5民初18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洞口县人民政府雪峰街道办事处与薛顺山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洞口县人民政府雪峰街道办事处,薛顺山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5民初1850号原告:洞口县人民政府雪峰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洞口县人民政府雪峰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尹邦来,该街道办事处主任。被告:薛顺山,男,1949年2月19日,汉族,农民。原告洞口县人民政府雪峰街道办事处诉被告薛顺山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2016年10月28日,洞口县人民政府雪峰街道办事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洞口县人民政府雪峰街道办事处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2元,由原告洞口县人民政府雪峰街道办事处负担。审判员 谢玉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 婷 关注公众号“”